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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供电企业应向客户提供不少于两种可供选择的缴纳电费; (三)在尊重客户、有利于公平结算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可采用客户乐于接受的技术手段
(二)供电企业应向客户提供不少于两种可供选择的缴纳电费;
(三)在尊重客户、有利于公平结算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可采用客户乐于接受的技术手段、结算和付费进行抄表收费工作。
第二十条 故障抢修服务规范:
(一)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对电力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二)加快故障抢修速度,缩短故障处理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用于临时供电的发电车;
(三)接到报修后,故障抢修人员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限:城区45分钟、农村90分钟、边远地区2小时,特殊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造成故障较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争取尽快安排抢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装表、接电及现场检查服务规范:
(一)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并请客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如居民客户不在家,应以其它通知其电表底数。拆回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在表库至少存放1个月,以便客户提出异议时进行复核;
(二)对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设计为依据,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对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向客户耐心说明,并留下书面整改意见。客户改正后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三)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到客户用电现场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必须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动向被检查客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确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四)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
(五)供电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检验或检定、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装置失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六)发现因客户责任引起的电能计量装置损坏,应礼貌地与客户分析损坏原因,由客户确认,并在工作单上签字;
(七)客户对计费电能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检验的,经有资质的电能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检验费由客户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校验费由供电企业承担,并按规定向客户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二十二条 停、复电服务规范:
(一)因故对客户实施停电时,应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引起停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供电,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六章 有偿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对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应客户要求进行有偿服务的,电力修复或更换电气材料的费用,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进行有偿服务工作时,应向客户逐一列出修复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单价等清单,并经客户确认、签字。付费后,应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六条 有偿服务工作完毕后,应留下联系。并主动回访客户,征求意见。
第七章 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规范
第二 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严格的供电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通过以下接受客户的投诉和举报:
(一)“95598”供电客户服务热线或专设的投诉举报;
(二)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三)信函;
(四)“95598”供电客户服务网页(网站);
(五)领导对外接待日;
(六)其它渠道。
第二十九条 接到客户投诉或举报时,应向客户致谢,详细记录具体情况后,立即转递相关部门或领导处理。投诉在5天内、举报在10天内答复。
第三十条 处理客户投诉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客户投诉,无论责任归于何方,都应积极、热情、认真进行处理,不得在处理过程中发生内部推诿、搪塞或敷衍了事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对投诉举报客户的回访制度。及时跟踪投诉举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保密制度,尊重客户意愿,满足客户匿名请求,为投诉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隐瞒投诉举报情况或隐匿、销毁投诉举报件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教育》 网址: http://www.zgdljyzz.cn/zonghexinwen/2022/1213/2207.html